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皖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p******车,沿阿拉善左旗境内s2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18线214公里加50米处,适遇巴依尔驾驶无牌新购微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追尾碰撞,造成巴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姚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人张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