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于2016年3月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柴**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诉称:我与柴**原系朋友关系,2012年柴**以经营生意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约定于2013年9月15日内还清,并出具了欠条,但时至今日柴**亦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柴**偿还欠款140000并给付逾期法定利息。
柴**辩称:1、我的主体不适格,高**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该140000元欠款是高**与我父亲柴继成之间形成的,与我无关。当时在我书写这个欠条时,是因为我父亲柴继成还未还款,我当时愿意代为还款才给高**出的欠条。后在2014年,高**与柴继成对于该140000元欠款已经全部结算清楚。所以,对于我书写的欠条即已...(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