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欲在北京市向他人贩卖毒品,遂于2015年8月5日伙同被告人苏曙携带毒品从湖南省岳阳市乘坐g404次列车至北京市。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苏曙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汉庭酒店北京天坛南门店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搜查,从张**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起获5包用塑料袋和锡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起获1小袋用塑料袋包裹的内装有白色晶体及红色药片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5份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净重59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4.6%;1份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净重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2份塑料袋包装红色药片,净重21.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证言:我因为贩卖毒品被抓后,在2015年7月底向朝阳看守所民警举报了一个叫“颖姐”的女子贩卖毒品的事。我和“颖姐”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该人40多岁,东**,手机号**×××845,微信名字叫“疯婆子”。我们以前聊天时知道她贩毒,但是没有见过面。我用看守所民警提供的手机和“颖姐”联系,我跟她要600克冰毒和200粒麻古,“颖姐”说冰毒每克110元,麻古45元一个。我对她说便宜点,她说冰毒每克105元、麻古还是45元一个,我们商定由她来北京把毒品交给我。2015年8月5日下午,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当晚就...(本文书还有5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