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乾坤运务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辉县市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年检表、行车证审验证明一份,证明肇事车辆已于2012年9月28号年检,有效期到2013年9月30日,证明该车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检过;2、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各一份,证明豫g******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3、营运证、司机上岗证、驾驶证各一份,证明肇事车辆豫g******货车有营运资格,司机有驾驶车辆资格。
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车辆投保单一份,证明保险公司已向乾坤运务明确告知了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亲属王*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注销户口通知书无异议,对事...(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