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滁州市天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装饰公司)与被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建设公司)、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家春于2013年9月29日、10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涯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中旭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涯装饰公司诉称:2010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卢*作为第一被告代表、李*明作为原告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约定,被告将滁州军分区体能馆彩铝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全资垫付,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原告于同年8月30日将清单交付被告,被告不愿签字付款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报酬130425元,利息26085元(暂计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计20个月,月利率1分,利息支付到案款...(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