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陈*、李*、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4月19日,陈*驾驶皖n×××××轻型货车沿皋城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演艺传媒公司门口左转弯进传媒公司时,撞上相对方向沿非机动车道原告驾驶的皖n×××××二轮摩托车,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主要责任,皖n×××××货车登记车主为李*,该车辆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6372.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七组证据:1.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3.交通...(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