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郑**、姜*,被告秦**的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1年11月22日,秦**向王**借款80万元,王**委托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当日即向秦**支付了借款80万元;2012年2月13日,秦**再次向王**借款60万元,王**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秦**支付了借款60万元。以上秦**共计向王**借款140万元。但该两笔借款到期后,秦**均未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向王**还款,后秦**于2014年4月11日向王**出具借条一张,对前述140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但在借款到期后秦**仍未向王**还款,故王**提起...(本文书还有1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