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诉被告芦东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被告芦东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诉称,2003年原、被告打工相识,2004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2005年9月原、被告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初至今,被告离开中山市回原籍鲁山与原告分居。现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承担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芦东洋未做答辩。
本院根据...(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