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住赤峰市。
上诉人敖汉玉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昊工贸公司)与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6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邵**提交的2014年11月5日玉昊工贸公司法人年**签字的欠据一枚,欠据上的内容:负责人处“年**”为玉昊工贸公司法人年**本人书写、经手人处“邵**”及“本人愿在劳动监察人员监督下领取工资”为邵**本人书写,其余内容“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用途钢筋组邵**工资款……”均为玉昊工贸公司会计王*书写。同时玉昊工贸公司会计王*在(2014)敖民初字第6...(本文书还有1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