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诉被告胡**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丁家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李*荣、余夕康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桑**诉称:2011年5月1日因为还钱的问题,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劝止,后被告追到原告家当着众多邻居和熟人以及原告同居男友的面诽谤原告和其他男人在滁州开房睡觉和在车上发生关系,致原告精神、名誉受到极大伤害。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侮辱诽谤,一气之下喝了“百草枯”农药,经医院抢救,原告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受到极大伤害,经济上也受到了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使自己精神受...(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