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二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案件的赔付可以协议理赔。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理赔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请人已经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完成了对法律禁止性事宜的提示义务。原审法院以合同已撕毁为由认定申请人未尽提示义务,与事实不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