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诉被告娄**、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娄**、娄**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娄**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村村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常村乡派出所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原告任**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无责任。因该肇事车是被告娄**所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6362.24元。
被告娄**辩称,事故属实,我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娄**辩称,肇事的摩托车并非答辩人所有,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答辩人曾经代表娄**,向原...(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