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神州航天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于2011年11月前后到神舟航天公司工作,其中2012年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后未续劳动合同,一直上班到2014年12月。2012年赵*在神州航天公司工作期间右股骨头骨折,2015年起因受伤部位疼痛诊断治疗未上班,但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赵*认为在神州航天公司工作中受伤,应确定为工伤,但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遂向太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0月19日,太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太劳仲裁字(2015)第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赵*在神州航天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赵*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之间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至今一直存在。
原审认定,神州航天公司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赵*签订书面劳...(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