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因被告人赵*甲与被害人浦某之前有矛盾,被告人赵*甲同丰波(另案处理)谋划殴打浦某,后*被告人吴**实施殴打计划。当天晚上被告人吴**纠集被告人王*甲、陈*等人在利辛县城关镇长春路“xxxxxx”店内,对浦某实施殴打,致使浦某双侧鼻骨骨折。经利辛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浦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甲赔偿被害人浦某17万元,浦**被告人赵*甲、吴**、陈*、王*甲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吴**于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甲、吴**、陈*、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人丰波、张*、刘*、丁*、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浦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