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60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吴**原告称其同事张**家里有急事,由被告吴*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张**借款时承诺两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其偿还借款,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辩称,1.张**签字的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不真实,借款的数额不是60000元,而是4000元。2016年2月5日张**的同事吴*得知张**需要用款大约三、四千元,吴*主动帮忙借款,但要求以张**名义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告知张**如何说借款理由,张**为了顺利借款就同意了。当...(本文书还有3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