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诉称:黄**因经营需要,向杨*借款,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杨*先后存入或转账到黄**账户77万元,现要求判令黄**立即偿还借款77万元及利息92400元(利息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计算,年利率按8%计算),合计86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黄**在庭审中辩称:一、77万元是杨*入股投资,杨*与黄**之间无借贷关系,应驳回杨*起诉;二、借款事实未发生,应驳回杨**诉讼请求;三、根据杨*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可以分析杨*主张权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全部损失请求;四、借款合同利息没有约定或利息约定不明的,依据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3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