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曾**与被告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尹**赔偿曾**50890元,曾**22580元;2、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9日,尹**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行驶至戒毒所前道路时,与原告曾**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曾**电动车上搭载了其女曾**。此次事故造成曾**、曾**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受伤后入住衡阳市中心医院,曾**住院39天,曾**住院6天。因尹**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保险,故提出上述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尹**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