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合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保财险合肥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涛,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财险合肥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上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不赔偿后续治疗费31800元、误工费3285元、残疾赔偿金为53872元,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案争事故发生后,陈*打电话向太保财险合肥支公司报案,称出险时驾驶员为曹*娜,但一审判决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为陈*不当。如驾驶员系曹*娜,曹*娜出...(本文书还有4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