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诉被告铜陵冠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华矿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慧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冠华矿业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原告2008年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12月任破碎工后改任推堆工至2012年度。2012年7月30日,因被告处工作环境所致,原告首次被查肺部患病入院治疗,2013年3月诊断为尘肺,2014年经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7日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四级。2015年2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退休后养老保险仅为1728元/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职业病的相关责任,被告均以原告已退休为由置之不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