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冠华稀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冠华稀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冠华稀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78405.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向被告采购7000吨含金尾砂,发货前支付货款10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账号*******。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总计供货952758.64元。后被告无法继续供货,经双方口头协商,对被告所借120万元及金砂余款,由...(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