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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达美*****************与铜陵美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皖07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铜陵美子园公司辩称:1、合肥达美铜陵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35453.7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合肥达美铜陵分公司要求铜陵美子园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3、本案合肥达美铜陵分公司的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在其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2015年5月14日“美子园公司”与“达美公司”工程款结算财务对账单上的印章,并非铜陵美子园公司的印章,铜陵美子园公司申请对于该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合肥达美铜陵分公司与铜陵美子园公司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合肥达美铜陵分公司承包铜陵美子园公司综合楼内装饰工程,合同价款2860000元,支付金额及时间:工程完成进度30%时付进度款的80%,工程完成进度60%时付进度款的40%,施工结束后一周*累计付至总价款的70%,工程隐蔽增加或变更调整签证价款进入进度款支付;余30%工程款在施工结束后一年内付清(其中含保修...(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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