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从2012年11月起,原告一直按时按点向被告供应肉鸡等食材,每次送完货被告都会出具直接材料验收单,待到下一个月,原告拿直接材料验收单到被告财务上进行核对结算,被告出具供货商对账单和货款承付审批单及明细表。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支付了肉鸡款2000元后,现仍拖欠原告2013年4月至7月份肉鸡款6380元、2013年3月份肉鸡款11880元、2013年1月份肉鸡款14286元、2012年12月份肉鸡款23981元、2012年11月份肉鸡款14870元以及收走票据后下欠的5924元肉鸡款,共计77321元。被告迟...(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