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10时40分许,被告崔**驾驶其所有的豫e******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5线38公里加6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骑电动三轮车人王**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乘坐三轮车的六原告亲属王*你死亡、王**受伤的交通事故。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处理后认定,被告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驾驶车辆为王*你所有,事故导致该车受损,经评估,该车车损为1690元,为此,六原告支付了100元评估费。
豫e******的实际所有人为崔**,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