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厄日格特布呼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工程的承包权。2015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查干屯格乡厄日格特布呼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区耕地承包合同书。内容为:一、承包面积,甲方(被告)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区内种植玉米的耕地发包给乙方(原告)(以双方核实农户实际种植玉米面积为准),主管道填埋部分不含在内,项目区内种植的其他作物及魏*发所承包的土地,另行解决。二、承包价款,乙方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承包甲方项目区内耕地。项目区内耕地上的九零水带、滴灌带在玉米收割后归农户所有,农户每亩给乙方返还30元,结算承包费时由乙方扣除。三、承包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四、付款方式及期限,1、乙方在玉米收获销售后,按照收割顺序逐户支付农户土地承包费,边卖边付,承包...(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