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7日,新疆天平拍卖公司在博尔塔拉报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的房产包括温泉县哈日布呼农行营业所新、旧两处营业办公用房,本案原、被告及王**、李*、李**、马**、袁*某等人均报名参与拍卖,每人并向新疆天平拍卖公司交付拍卖押金30000元。为了不抬高拍卖价格,经本案原、被告及王**、李*、李**、马**、袁*某等人协商,由本案原、被告及王**、李*、李**、马**六人共同购买温泉县哈日布呼农行营业所新办公用房,由被告李**出面举牌竞拍,其余人不举牌;由袁*某等四人共同购买温泉县哈日布呼农行营业所旧办公用房,由袁*某出面举牌竞拍,其余人不举牌。2006年10月24日,被告李**从新疆天平拍卖公司通过竞拍将哈镇原农业银行新营业厅以95万元价格竞拍所得。拍卖佣金是47500元,事后,经原、被告等人协商将拍得大厅按七间分割改造和分配,每间折合人民币142...(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