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尔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新公司)诉被告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尔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繆尔新,委托代理人尧宗梁,被告金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尔新公司诉称:原告系纸浆、纸张、纸制品、办公用品等的销售以及成品纸张的加工与销售经营者。被告也同为有关纸浆、纸张、纸制品等的生产与销售经营者。多年来,被告为达到以次充好、误导用户、扩大市场份额、排挤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包含了大量不合格产品的相应“静电复印纸”、“多功能专用纸”的产品过程中标注、使用所谓“超级”等字样,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用户及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根据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的检验及作出的《检验报告》,被告生产、销售的相应“静电复印纸”、“多功能专用纸”等产品的质量等级标示与明示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本文书还有4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