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线索的来源、内容、案件侦破及上诉人马**被抓获的经过。
2.海原县公安局出具的*****************09002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概貌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概貌、现场尸体所处的位置;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痕迹、物品及作案工具等情况。与上诉人马**供述的作案地点和犯罪事实、情节均一致。同时证明提取马**的血样及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
3.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卫)公(物证)鉴(dna)字(2015)26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提取笔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混凝土石块上擦拭物经检验系马**和马**共同所留;提取尸体头部碎骨片及现场血迹系马**所留;提取物品上擦拭物及剪取物包含马**和马**共同基因分型。
4.中卫市公安局出具的(卫)公(物)鉴(法)字(2015)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马**系钝器作用于右侧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鉴定意见己告知马**及马**亲属。
5.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卫)公(物证)鉴(dna)字(2016)55号法庭科学nda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马**...(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