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何**驾驶车牌号为冀j******号半挂车(挂车号:冀xxxxx)沿g55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尼特右旗境内白银服务区,被告人黄**和被告人李**在未采取任何警示、防护措施情况下,将高速公路隔离带软连接打开形成一缺口,黄**引领何**驾驶的半挂车从该缺口处穿越调头前往高速公路白银停车区西区,在调头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呼廷海驾驶的陕k******号蓝色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该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呼廷海、乘车人扬某死亡,乘车人刘*受重伤,小型客车及半挂货车挂车焚毁。经苏尼特右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黄**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呼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2、高*、郑*、杨*3、杨*4、杨*5的损失为:丧葬费25692.0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4870.00元,合计1887562.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6,呼某1的损失为:丧葬费25692.0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00元,合计592692.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伤后住院治疗67天,伤残程度属一级。损失为:医疗费909673.24元,后续治疗费84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7天=3...(本文书还有5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