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孝强、王**、张*、张延平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四被告人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孝强、王**、张*、张延平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7月8日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2年8月7日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恢复审理。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家属聘请李**、李**律师为其辩护,于2012年8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