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农商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棠下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门祥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合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会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伍**,上诉人棠下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衡**,被上诉人祥合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黄**、奉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5年5月5日,祥合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棠下镇政府、新会农商行、江门市蓬江区华亮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原江门市蓬江区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签订的《2010棠信债转字第1号《抵债资产权益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新会农商行和棠下镇政府共同返还祥合公司184338463.1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上述资金支付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3、判令棠下镇政府与新会农商行赔偿祥合公司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5000万*;4、请求判令棠下镇政府与新会农商行承担全部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为彻底解决棠下镇政府下属9家集体企业在新会农商行(原江门市新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会农信联社)遗留的债务问题,同时配合新会农商行清收押降不良贷款,推进新会农商行深化改革进程,按照一揽子以物抵债处理方案,棠下镇政府与新会农商行确定以棠下镇新中心区规划的商住用地d1地块内的25...(本文书还有26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