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诉被告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全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齐**与全盛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全盛公司返还齐**购房款2661660元;3.全盛公司承担齐**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购房款2661660元;4.全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全盛公司开发建设木里图迎***小区楼房。齐**购买全盛公司已验收的14套楼房,支付房款10459830元,订立合同后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2015年交付房屋时,发现全盛公司将其中四套房屋(**幢单元**号、107-207号、1...(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