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盛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称,2013年8月,申请人通过中间人尚某某的介绍认识单某某(单某某与齐**系夫妻),经协商申请人分两笔向单某某借款600万元、400万元,合计1000万元,约定利息3分利,利息每月一结。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单某某要求申请人将开发建筑的14套商品房和被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变相抵押,其中有10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局作了登记备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只有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楼房买卖合同关系,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