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常德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广场)与被告(反诉原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财富广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周**于2015年1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德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江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财富广场的委托代理人蒋**与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周**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湘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周**反诉请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财富广场诉称:2011年10月9日,财富广场(甲方)与周**(乙方)共签订了四份《房屋租赁合同》,周**分别租赁财富广场a2区的4号、6号、8号、10号门面房屋用于陶*及配件经营。该四份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其中4号房屋第一年的租金为9984元,6号、8号房屋第一年的租金均为10344元,10号房屋第一年的租金为13944元。从合同第三年起,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楼门面的租金按年递增10%,租金按半年交付,以后每半年租期到期前两个月交付下一个半年的租金。合同还约定,周**应向财富广场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中4号、6号、8号门面均为2500元,10号门面为5000元。租赁期内若周**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周**未按时交纳租金,从逾期之日起,财富广场有权按年租金的5按日向周**收取滞纳金;周**两个月未交纳租金的,财富广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收回租赁物,保证金不予退还周**,且装修等附属物不予补偿,租金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合同签订后,财富广场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周**使用经营,但周**仅在支付相应保证金及合同第一年租金后,未再向财富广场支付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6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