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委托代理人韩*,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诉称,2012年3月4日12时16分许,原告穆**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环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新乡市南环路广汽长丰店前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付学银驾驶的豫g******低速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学银已经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是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尚未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计113317.48元。
被告人寿财险辩称:在核实保险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在交强险...(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