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告新乡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曹**,被上诉人袁**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新乡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从事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曹**。2011年12月31日,曹**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袁**签订了***小区奶户入住协议》,约定:甲方将6号牛棚无偿给乙方饲养奶牛使用,为乙方提供青贮草,按时收购乙方鲜奶;奶价按蒙牛伊利乳制品公司定价为准。之后,原告入住被告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李*马村的场区,将鲜奶售给被告,被告按期给原告支付奶款。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3月9日,原告每天将鲜奶交给被告,被告合作社的成员崔某给原告出具收条。2014年3月,被告合作社的的工作人员郜鹏给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单,...(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