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与被告汪**、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汪**、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27日,因行政区划原因,本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移送六安市叶集区法院管辖,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2507元;2、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先于赔偿。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9日17时,汪**驾驶车牌号为皖n******的中型货车,沿沪霍线行驶至大顾店收费站200米时后车门意外打开,与窦**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碰撞,致乘坐人管**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管**被送至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4...(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