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张**、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偿还张**借款本金2060000元、利息66924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张**有权对抵押房产[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东侧,小余庄××(张**开发楼××)**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第××号、第××号]处置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张**、吕**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4日,淮北汇邦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与张**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向...(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