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紫隆都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紫隆都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隆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被上诉人百灵有限公司(简称百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程**,被上诉人北京林氏伟业家电有限公司(简称林氏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被上诉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大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百灵公司作为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专利与“朗博飞”牌电热水壶属于同类产品,二者的整体形状相近似,均由壶体与底座两部分构成,壶体由壶身和把手组成,把手的形状与按键的位置均相同,壶身下端均有凸棱环绕,壶身中部左右两侧均有对称的水位视窗,底座上的三个n形孔*置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本案专利的壶身凸棱为两条,“朗博飞”牌...(本文书还有3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