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成*市波尔菲特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成*市波尔菲特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损坏维修费用7124元**房屋占用费9000元、气费195元,物管费399元,上述费用共计16718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侯区佳灵路**号美丽天城**幢**楼**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为1800元/月,每12个月支付一次,同时被告需缴纳1600元的押金,租赁期限为2012年11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如租赁期满不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并主动搬离。合同期满时,被告才告知原告不再续租,原告去接收房屋时发现室内设备发生严重损坏,遂要求被告进行修缮后再行交接。此后原告曾多次...(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