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王**连带偿还借款3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被告王*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用于做建材生意资金周*,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王**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连带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二0...(本文书还有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