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初****号民事裁定,以其与被上诉人徐**之间不存在纠纷,原审法院裁定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施工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徐**对”宁夏通达煤业集团有限...(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