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初****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盐池县生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签订了《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宁夏盐池县生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本文书还有4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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