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诉被告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开集团延化公司)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间因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依职权追加邰**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9月3日、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常**及其代理人闫**、宋**,被告代理人郑**、丁**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更换代理人为李**,原告常**及代理人李**,被告代理人郑**、丁**,第三人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任延津县化肥厂厂长时,因1995年完成和超额完成延津县县委、县政府分配的各项经济指标,成为利润突破千万元的企业。延津县人民政府下达(1996)15号文件,奖励延津县化肥厂20万元。1997年6月28日,延津县政府办公室致函“延化集团”:经县政府研究同意,1996年度奖励延化集团的奖金,一半归常**所有,一半归厂里支配。明确了奖励延津县化肥厂的20万元中10万元归原告所有。延津县财政局将此20万元的奖金划拨到延津县化肥厂财务账户。几年来,因种种原因,10万元的奖金一直未兑现,原告多次要...(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