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康**、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05000.00元,利息2205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康**、李**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65000.00元,2013年10月10日借款400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105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1月10日。被告康**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两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05000.00元,利息款22050元,本息共计127050.00元。
康**辩称,借款属实,这笔款是我自己用...(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