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康**、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5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康**、李**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2013年10月1日借款4000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500000.00元。由于被告第一次借款约定6月24日给付没有还款,第二次借款约定2013年12月31日将500000.00元全部给付,逾期按本金20%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康**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40万元不存在,这笔10万元借款是我自己用的,由我独立承担还款义务。...(本文书还有2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