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武钢集团xx绳厂(以下简称xx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彩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追加武汉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雷**、被告xx绳厂委托代理人夏**、田淑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1984经人介绍开始在武钢xx绳厂从事拉丝工作,1990年8月,被告将原告调整到武钢集团xxxxx工作。1996年武钢集团xxxxx在原址开办了武钢集团xx绳厂,原告被安排到武钢集团xx绳厂工作,其工作地点及工种均未变化。2009年因被告住所地从xx区xx大道539号迁移到武汉市xx区xx经济开发区xx大道xx号,原告的工作地点也随之变更。2011年4月,原告所在的车间主任朱X通知原告,以后不用来上班了,随之原告再想进入厂区就遭到保安的拦截,无法正常进入厂运。原告从1984年开始在武钢xx绳厂工作,听从单位调遣与安排,埋头工作27年。在这27年中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原告的各项社会保险;被告在原告退休年龄到来之际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无法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待遇。原告...(本文书还有5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