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武开法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陈**以及被上诉人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余xx系美加xx(武*)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人民币2,600元;李xx系现役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某部队服役,月收入人民币4,700元。余xx、李xx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于2009年1月**日生一子名李xx(曾用名李xx)。后双方因性格、家庭观念差异较大产生矛盾。同时,因余xx与共同居住的李xx父母关系处理及婚生子李xx的抚养问题使家庭矛盾进一步加剧,并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均有离婚意愿。经李xx所在部队调解无效,同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办理离婚。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前婚生子抚养协议。余xx、李xx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武*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xxxx四...(本文书还有3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