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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延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3-07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参与聚众斗殴时没有戴白手套、也没拿铁锨。

    被告人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贾二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0年秋天,被告人贾照鹏伙同贾**、贾**(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延津县胙城乡王*村西头赵××的料场,采取强行阻止拉料车卸料的手段,敲诈赵××和袁××共计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照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袁××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梁××、袁*×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照鹏、贾**伙同他人在延津县胙城乡王*村北头窑厂内,采取强行拉电闸不让生产的手段,敲诈贾××5000元。...(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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