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参与聚众斗殴时没有戴白手套、也没拿铁锨。
被告人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贾二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0年秋天,被告人贾照鹏伙同贾**、贾**(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延津县胙城乡王*村西头赵××的料场,采取强行阻止拉料车卸料的手段,敲诈赵××和袁××共计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照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袁××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梁××、袁*×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照鹏、贾**伙同他人在延津县胙城乡王*村北头窑厂内,采取强行拉电闸不让生产的手段,敲诈贾××5000元。...(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