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趁人下水游泳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三次在本市金安区皋城路大桥附近,盗窃他人放于河岸边的财物,涉案价值共计177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红在本市金安区皋城路大桥下方,趁被害人温*下水游泳后,将被害人温*停放于岸边的摩托车坐垫扳开,将车内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3999元)及现金3000元盗走。
2、2015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红在本市金安区皋城路大桥下方,趁被害人陈*下水游泳后,将其放在电动车储物...(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