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夏**的利益,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报延审限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初,被告向原告提出要租赁原告位于昆明市广福***小区壹组团2-10号商铺。2012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六年,从2012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年租金为63,000元,前三年租金不变,从第四年起每年递增租金6,000元;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承担铺面的水电费、物管费、工商费、税费等费用。租金的给付为,第一年可半年一付,从第二年起租金一次付清,第二次需提前一个月付清。并约定,在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违约。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至2015年8月13日就没有支付租赁铺面的租金,也不接原告的电话,也不回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大有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二、由被告支付原告租赁期间所欠的物管费5,000.6元、电费1,389元及逾期租金1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租金自2015年9月13日起按每年69...(本文书还有6327字未显示)